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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15〕128号2015-1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部分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的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