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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汽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汽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9145号 2009-11-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第八条废止、第九条中“汽车经销企业向供应商收取与销售汽车有关的现金返利,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修改为“汽车经销企业向供应商收取和销售量、销售额有联系的各种形式的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第十三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汽车经销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对《湖北省司、样板店、专营店、代理商等,以及以销售汽车为主,兼营其他货物、提供应税劳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第三条 汽车经销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四条 汽车经销企业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