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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19                                              湘国税函〔20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全文废止
目前,我省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已实行规范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对内资企业出口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未纳入发票管理。

为了规范全省出口发票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印刷纸和专用水印纸,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全省统一规格为16开(190mm×26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