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06-17 鄂地税发〔1998〕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湖北省企业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问题,请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企业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省政府鄂政发[1998]33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企业集团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组建的企业集团,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集团一律不得实行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