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经营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经营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26 湘国税函〔1995〕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有关规定,经营金银制品的业务,必须经过省以上人民银行批准并发给《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经批准和未取得《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取缔。但目前我省未经批准和未取得《许可证》仍然从事金银制品业务的情况比较普遍。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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