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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物抵债货物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物抵债货物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11                                                 晋国税流发〔199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据各地反映,由于受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企业资金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大量的以物抵帐的交易行为。对以物易物的交易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各地掌握标准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经请示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汽车抵帐的征税问题

以汽车抵顶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属于货物的销售行为,应依法征收增值税,其征税的办法省局业已晋国税流发(1998)40号文进行了明确。但由于汽车是国家专营的特殊商品,在抵帐交易过程中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反映税收负担较重,难以承受。考虑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问题,对纳税人以汽车等值抵顶债权债务的中间环节,给予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照顾。

以汽车抵顶债权债务的免税销售行为不包括汽车生产企业以自产汽车抵顶债权债务的销售行为和企业以自己使用过的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