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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管的通知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管的通知
2010年9月19日                 新地税发[2010]1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管,规范车船税征缴行为,维护车船税正常纳税秩序,针对车船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坚持自行申报与代收代缴并重原则
  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征收执行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保险机构(含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应到税务登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市区范围内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到市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县(市)范围内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到车辆登记所在县(市)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二、坚持依法征管原则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辆登记地为纳税地,受理税务机关要严格逐车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对属于本辖区的车辆,受理纳税申报,在完税凭证备注栏中详细注明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号牌、注册地等),并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备查;对不属于本辖区登记车辆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应明确告知车主到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本辖区的自行申报车辆,凡申报日期超过《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的(当年1月1日-3月31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车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