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管的通知
2010年9月19日 新地税发[2010]1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
车船税征管,规范
车船税征缴行为,维护
车船税正常纳税秩序,针对
车船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坚持自行申报与代收代缴并重原则
按照《
车船税暂行条例
》规定,
车船税征收执行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保险机构(含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
车船税,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
车船税。
单位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应到税务登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市区范围内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的应到市局
车船税征收窗口(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县(市)范围内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的到车辆登记所在县(市)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二、坚持依法征管原则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的,以车辆登记地为纳税地,受理税务机关要严格逐车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对属于本辖区的车辆,受理纳税申报,在完税凭证备注栏中详细注明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号牌、注册地等),并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备查;对不属于本辖区登记车辆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应明确告知车主到车辆登记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本辖区的自行申报车辆,凡申报日期超过《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的申报期限的(当年1月1日-3月31日),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