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3-17 晋国税征发〔199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请示》(并国税征字[1999]第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国税发〔1998〕66号
)第一条 、第三条 和《
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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