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第十一条 市直二分局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此条全部删除
后面条数顺序修改
现将《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促进我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