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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5.14 晋地税发〔2010〕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在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今后我省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站在推进依法治税、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努力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推行项目管理,加强税源监控

根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特点,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得税管理,严格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利润核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利润核算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户按项目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档案和管理台账,对企业的跨地区开发项目,要及时掌握、跟踪管理;同时认真开展辖区内开发项目的清理工作,对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省境内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和在我省境内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本省企业,应以企业的开发项目为对象按照本通知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余企业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进行汇算清缴。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和信息传递、反馈、共享机制,实现对企业从注册登记到开发项目的立项、实施、预售、竣工决算、产权转移等环节的一体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二)严格票据使用,强化以票管税

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预售环节必须按规定开具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山西省××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款收据》),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统一收款收据》的监控管理,严格企业的申报审核,企业当期申报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不得低于当期《统一收款收据》所开具的销售收入。

预售的开发产品完工后在产权办理环节必须凭所开具的《统一收款收据》换取等金额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预售环节未开具《统一收款收据》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