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20 津地税征〔200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 ( 津地税征〔2007〕26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市
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现有“十万元版”建安发票的基础上,增加“千元版”建安发票(附件1)。同时,对建安企业领购建安发票实行分局审核认定、市局备案的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条件
(一)我市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领购“十万元版”建安发票。
1、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在银行开立账户的;
2、在我市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办税人员,账簿设置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独立计算盈亏,依法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3、取得三级以上“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暂定)的。
(二)对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第1、2项条件,并取得三级以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装饰、装修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可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
(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安企业和从事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的个人,需要开具建安发票的一律到主管地税分局窗口开具。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6号)有关规定开具建安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