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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07 晋地税函〔2006〕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为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促进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税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税收的征管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源头控管
  1、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生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入手,对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也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户籍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生产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生产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2、彻底清查漏征漏管户。各地要组织开展清理和检查,结合今年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和对管户进行清查工作,对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一是依靠政府支持和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管户动态监控,与国税、工商、国土、煤管等相关部门联系,信息交换与共享,对煤炭生产企业户数和情况进行比对,彻底清理漏征漏管户;二是对清查出的漏管户在依法处理、责令办证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登记造册,纳入计算机管理。
  二、加强建帐管理,规范核定征收
  严格规范征收方式,对煤炭生产企业实行普遍查帐征收、分类管理。要求煤炭生产企业要设置会计账簿,依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载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准确核算盈亏。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确无建帐能力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经县级地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采取核定产量等方法核定征收。定额的核定要经县局集体讨论审批,定额核定标准在不低于同类型、同规模实行查帐征收企业平均税负的基础上,从高计征,促其建账,实现由核定征收方式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实行定额公开,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定额公示。各县局要严格把关审批核定征收的企业,并对核定征收的煤炭生产企业报市局备案。同时各市、县局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强定额管理的宏观监控工作和对定额执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建立定额总量监控制度,合理调控行业税负水平,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适时做好定额调整工作。
  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控管
  针对煤炭生产企业产量不实、难以掌握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全省新的综合征管软件,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把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全省各类煤矿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各地要充分运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这一科技手段,对煤炭生产企业产量的测定和税源的动态实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科学、有效地运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堵塞税收漏洞。
  四、积极探索和创新纳税评估办法,推进税源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煤炭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作为重点,开展工作。认真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