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6-22 鄂地税发〔1999〕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11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对国有或集体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房产税按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件执行”废止。
近来,一些地方在实际生瞩目工作中发现的有些地方税政策不易把握,需进行明确。据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关于新旧建筑物的界定问题。对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不到一年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其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使用超过一年的(指交付使用超过一年,含一年),且装饰装修投资超过10万元的,按更改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调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一方出土地,一方(或多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其计税依据为建设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直接投资者为纳税人。
(三)关于定向开发的征税问题。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并使用建设单位资金定向开发建设项目,是房屋开发公司的一种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形式。对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定向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省地税局鄂地税发[1995]21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承接开发任务的房屋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具体缴纳方式为:按照建设单位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额和付款期预征,年度终了后,根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年度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开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包括管理费、利润)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未取得房屋开发资格投资征税问题。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屋,无论是否出售,均由单位和个人按建筑物的用途缴纳投调税。
(五)关于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免税界定问题。国税发[1994]216号文关于中、西部乡镇企业免征投调税的规定,仅适用归口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生产性企业。其乡镇企业在外地的投资以及与其他单位合资兴办的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投资部分,可比照执行。其他企业投资则仍应按规定纳税。
(六)关于低档饮食店商业网点的界定问题。饮食店投资造价不高于同期同地建造的普通住宅造价的为低档饮食店,适用5%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