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
当纳税人出现《
办法》第三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下列纳税人,不得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事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1.《
通知
》第一条规定的企业;
2.《
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企业。
(二)不得事先核定征收的企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当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才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次数
为使核定征收企业办税便利化,降低办税成本,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