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荆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降低执法风险,建立和完善清欠和防欠的控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欠税管理的规定,特制定《荆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告。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1日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列情形属于欠税:
(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
(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
(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 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税源管理单位和部门为欠税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六条 各县、市、区局征收管理部门、收入规划部门为欠税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欠税清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局在日常税收
征管中,要结合税源普查、日常调查巡查、专项税收检查、
征管核心系统数据清理等工作,开展欠税清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要强化纳税评估职能,不仅要加强日常评估工作,而且还应按季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防止新欠的产生,确保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第九条 各县、市、区局要对纳税人的所欠税款进行认定核实,分户登记归档,并利用
征管核心系统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告知欠税人欠税税种、本期发生欠税金额、累计欠税余额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局对于已核实未清缴的欠税,要建立欠税管理台账、欠税纳税人清册,以便后续清欠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欠税公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十二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主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县、市、区局上报市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欠税一经确定,各县、市、区局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2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
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并及时进行
征管资料电子化扫描、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局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四章 欠税清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