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24 湘国税函〔1996〕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全省国税务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发票工本费、管理费等所使用的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专门台帐对收款收据的领、发、存及缴销情况进行登记。
二、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收款收据,其他收费均不得使用。
三、各地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补印计划,请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局
征管处。
附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