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6 鄂地税发〔1996〕3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促进和加强征收管理。该办法的未尽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
矿山、 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为
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对销货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或生产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湖北省矿产品外销已纳
资源税证明单》(式样附后),或销售的矿产品名称、数量等与《湖北省矿产品外销已纳
资源税证明单》不相符合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将销货方提供的《湖北省矿产品外销已纳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