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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6 鄂地税发19963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促进和加强征收管理。该办法的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 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对销货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或生产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湖北省矿产品外销已纳资源税证明单》(式样附后),或销售的矿产品名称、数量等与《湖北省矿产品外销已纳资源税证明单》不相符合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将销货方提供的《湖北省矿产品外销已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