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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25 湘国税函〔2003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征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新颁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征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一)纳税人确有上述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届满前,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