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07.27 晋政发〔1995〕8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确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融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它住宅的划分界限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套型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超过88平方米的;
(二)六层(含六层)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
(三)非城市规划要求而采用贴面砖、马赛克或大理石等材料进行大面积外装修的;
(四)采用进口电梯或七层以上采用电梯的;
(五)有空调设施的;
(六)有成套不锈钢厨具、天然大理石台面等厨房设施的;
(七)有人造玛瑙、大理石洗盥设备等浴室设施的;
(八)安装高级铝合金彩板门窗的。
除厨房、卫生间外,具备下列内装修标准之一者,也不得列为普遍标准住宅:
(一)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