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06 鄂地税发〔1998〕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投资收益的
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投资收益,是指个人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于股份制企业、联营(或合作)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承包承租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所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收益。
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