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03 晋地税所字〔1997〕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了进一步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若干规定的切实贯彻落实。
为及时掌握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准确填写《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逐级上报。1997年度地巾地方税务局向省局报送的时间为11月30日前。从1998年度起报送时间改为5月31日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出省局统—印制,若干规定涉及使用的其他表格等,由各地市自行印制。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其他税收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除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军队(武警)、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须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称“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按期预扣预缴,年度清算的方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一、扣缴义务人内部支付个人收入环节多、渠道多,不能全面及时汇总向纳税人支付的各项收入,并据此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
二、扣缴义务人计算代扣纳税人应纳税款经常发生差错的;
三、扣缴义务人按月逐人计算扣缴税款有困难,自愿实行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方式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称“自行计算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按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对不能实行代扣代缴方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委托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代征其
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第五条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每月应预扣税款的最低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上年度从扣缴义务人处取得收入的全部纳税人应纳税款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为基础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扣缴义务人支付收入水平的变动等实际情况,逐年按一定的比例调整上述定额。具体调整比例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外单位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支付的同时,统一按20%的比例预扣
个人所得税,并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税收完税证”的备注栏注明“预扣”。
纳税人按《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时,已预缴的税款,持“税收完税证”,允许从其申报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可按月或按季申报解缴所扣税款,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按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当月所扣税款须在次月7日内缴纳;按季申报解缴税款的,本季所扣税款应在季末后15日内缴纳。
第八条自行计算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所扣税款时,须按规定要求报送《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表样见晋地税所字〈1995〉46号文件)。
《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可作为《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的汇总表使用。《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中的收入金额、费用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栏目的数字,按所得项目汇总填人《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相关栏目。《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纳税义务人姓名”栏填写“汇总”字样。
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预扣的
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纳税义务人姓名”栏内填写“预扣预缴”字样。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清算上年度扣缴的
个人所得税。
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须在清算期内,按上年度实际向纳税人支付的全部收入,自行计算上年度累计应扣缴的
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各月的《个人收入及纳税明细表》,提供上年度各月向纳税入支付收入及应纳税额的详细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预扣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其他扣缴义务人要在清算期内,主动自查上年变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自查出少扣税款并能主动申报的,可只作补税处理。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结合扣缴义务人清算上年度扣缴税款的情况,在消算期结束后1个月内,对扣缴义务人本年度履行扣缴义务的方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审核表》(见附1),经县级(分局)税务机关批准后,通知扣缴义务人执行。
《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审核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科)、县级(分局)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各一份。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在清算期内,要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允许税前扣除项目鉴定表》(见附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