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
为了落实税收政策,规范工作程序,便于征收管理,现就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实行每年鉴定一次的办法。在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预缴
企业所得税,鉴定工作完成后,纳税人再按照税务机关鉴定的征收方式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5个月内,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暂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
当年新办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原已有的开发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列《衡阳市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四联,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鉴定表》),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核
1.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鉴定表》后,应及时派出2名以上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征收方式鉴定的初步意见,由税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鉴定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县(市)区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复核、认定;
2.县(市)区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收到《鉴定表》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后,由县(市)区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的负责人在《鉴定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复审;
3.各单位分管局领导应及时对鉴定事项进行复审,复审完毕后,应在《鉴定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凡同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将相关资料退回县(市)区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处理;凡同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及时呈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4.各单位负责人对鉴定事项审签后,同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应签发正式公文,书面请示市局审批。各单位的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局税政管理三科处理。
5.市局税政管理三科应认真审核报批资料,组织人员对纳税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