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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10                                            湘地税发〔20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16号)文件精神,支持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备案。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凡在以下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均可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营业税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营业收入,在 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2、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