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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1〕12号规定,第四部分(十八)的全部内容(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制定新的优惠措施。);从(十九)开始,将序号(十九)、(二十)……(二十七)依次修改为(十八)、(十九)……(二十六)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现就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的内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二、工商登记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公司制、合伙制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便利。

  (五)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审批。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门的复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七)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和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0%,后续资金在5年内到位;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的规定执行。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与其管理企业使用相同的经营场所。

  (九)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备案管理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的规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省(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管理的相关程序环节,均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

  (十一)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企业法人)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主要投资者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十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制定。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四、扶持政策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省内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十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纳入我省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法纳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十七)引导和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参与省内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积极参与骨干企业的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的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十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