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06 鄂国税发〔1996〕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时掌握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分析、协调、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利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第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查报。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并配专人负责案件的查处工作,建立严格的登记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三条 案件包括: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发现的;
(二)有关税务机关移送的;
(三)有关部门批办和转办的;
(四)群众举报的;
(五)其他;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第三条所列案件必须受理,严肃查处。
第五条 案件的分类
(一)一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3.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
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二)二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三类案件
1. 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
第六条 各类案件的查报要求
(一)一类案件由省局组织查处,由被查对象所在地市州国税机关予以配合,并按查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类案件由各地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并在案发后五日内将基本案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省局,一案一报,待调查处理完毕后五日内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省局将对此类案件直接予以协调督查,并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三类案件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对此类案件直接予以协调督查,并于案发后五日内将基本案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逐级上报省局,待调查处理完毕后,五日内再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
第七条 案件发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或县市局作出初步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认案件类别,按上述规定要求上报,以便进一步查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越级查案。
第八条 委托异地协查并通知受票方停止抵扣、退税,属一类案件范围的,由省局办理;属二类案件范围的,由地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属三类案件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对发往异地的协查函,在规定的日期内尚未收到回复结果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帮助协查接受委托的涉案地区税务机关在接到协查通知后要认真配合,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在十五日内函告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