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29 湘国税函〔2004〕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第一条 第三条 第四条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审批工作,经研究,对下述特殊货物退(免)税审批工作,一律由市、州局退税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审批后再交由市、州局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现就上报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报批资料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复印件;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进口设备清单;
6、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7、《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
9、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财税字[2004]101号文件规定仍需提供的);
10、付款凭证;
11、登记手册;
12、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3、验资报告;
14、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定的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含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业务。报批资料为: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4、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除外);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按财税字[2004]101号文件规定仍需提供的,生产企业除外);
6、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7、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8、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9、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核签和出口卷烟免税的核销业务。报批资料为: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