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发〔2008〕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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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鼓励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发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票违章举报有奖是指举报人向国税机关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举报对象为领用套印国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国税机关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生产的单位。
第四条举报人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发票违章行为或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将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一)使用假发票或作废发票的;
(二)转借、转让发票的;
(三)借用他人发票使用的;
(四)为他人非法代开发票的;
(五)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填开发票或发票各联填开的主要内容(开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品名或项目)等内容不齐全或不一致;
(七)已购置税控收款机,但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上门、信函、网络举报等方式对发票违章事项进行举报。
在举报时,举报人必须提供被举报人发票违章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六条发票违章举报原则上向发票违章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举报。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等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的,也可向市州或湖南省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本级的发票违章举报受理电话。
第七条县(市、区)局发票违章受理登记部门应设置“发票违章举报登记簿”,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基本违章事实、涉案证据、案发时间、举报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对举报证据不具体,据此难以查处的,应要求举报人重新补充有关资料。
第八条县(市、区)局综合科(征管科)负责本辖区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稽查局负责本辖区涉及有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
上一级国税稽部门受理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部门负责逐级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