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43号 2005-08-3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2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
通知
》中所列的含金产品,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等,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手续。
二、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企业报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