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04.23 市税三〔1987〕3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凡纳税单位能够提供房价的,可从其价格;不能提供房价的,可按以下标准估价: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的规定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