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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15 鄂国税发1999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不少于30%”的比例是指上述各掺兑物的投入量,其计算方法可以由企业按一定时期内的原料实物掺兑量投入比例计算,逐级报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据此确定征免。

(二)凡属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在2000年底以前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上述企业,应单独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凡属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即征即退的办法。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见下表:

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批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认定制度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认定的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内容

1.审定申报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申报产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3.认定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程序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及材料报所在地经贸委,由所在地经贸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中,应增加“县(市)初审意见”,取消“市地初审意见”,改为“市州意见”。其他事项仍按鄂经贸资字(1998)577号通知规定执行。

2.市、州、林区、省直管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