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6 晋国税流发〔1999〕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遏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发生,堵塞漏洞,省局曾以晋国税流发[1999]7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根据全省流转税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意见修订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为本通知规定管理范围。商业环节因平销行为造成“零、负、低”税负申报的,也包括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范围内。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异常低税负的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要求,由各地参照本地同行业
增值税负担水平确定。
三、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现异常“零、负、低”税负的和有平销行为且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帐外返利有效凭据的,要对其下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掌握在3个月以内。
四、凡列入整改范围内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仍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则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的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计算征收,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时,按进销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计算征收。对其在整改期间按征收率计算多征的税款,按月转入"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销项”部分第8项“免税货物”栏上的“空格”中填写“异常申报按率征收”,其中:“销售额”按实际销售额填列,“税额”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税款计算”部分“销项税额合计”栏中。
六、整改期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对
增值税负担水平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恢复按正常征收办法征收
增值税。同时要求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据以对整改期内多征的税款进行结算,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以后的纳税期内抵顶应交税金。审核意见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中“主管国税机关签注意见”栏内注明。对
增值税负担水平仍达不到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按照总局《关于清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对整改期间按征收率多征的税款不再结算,同时应及时办理发票等清缴手续。
七、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填写《
增值税应纳税额结算表》(见附件2),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多缴的税金可逐月予以抵缴应交税金。为核算上的方便,纳税人需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尾“纳税人盖章”处填写本期抵缴的税额,即“多缴抵税××元”,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处填写审核后准予抵缴的税额,即,“准予抵缴××元”。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本月抵缴税金调整“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
八、整改期内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