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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7 青国税征〔2000〕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保证企业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缴库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及相关表、单、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局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企业电子申报纳税是我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行集中征收,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务必加强领导,明确思路,严密组织,积极加强与相关银行的联系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明年一月份第一个申报征收期的试点工作,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健全完善工作措施,弥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快企业电子申报纳税的推行步伐。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2、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3、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电子申报纳税主要指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本办法暂不包括电话申报纳税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通过电信网络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或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帐户上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国库四位一体的现代化申报纳税缴库运作。

第三条  凡青岛市范围内所有缴纳国税机关征管税种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可申请办理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

第四条  市国税局与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联网并委托其代扣缴税款。各基层国税局要分别与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申请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采用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安装使用远程电子申报软件;

(二)必须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并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同时授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三)硬件条件不具备的纳税人,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

第六条  申请采用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未在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到相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对新办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相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

第七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九条  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条  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服务器记录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二条  各基层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介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纸介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与纸介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纸介质申报表内容为准,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远程申报纳税的;

(二)逾期申报的;

(三)纳税人存款不足而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的;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应在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帐户上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六联(存根)传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并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近期内,纳税人未在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则需按照向税务机关申报成功的数据,自行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加盖企业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向银行缴纳入库,银行应即时受理缴库,并按规定将相关联次传递到国库及主管基层国税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做好对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对纳税人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应按期进行备份,并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区(市)两级国税局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换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国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下发的文件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税局):           受托方(乙方,银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扣甲方管辖范围内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人的申报税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规定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乙方开立缴税专户或结算帐户。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缴税凭证格式,委托乙方打印、传递、派发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缴税凭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税收票证。

三、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满足双方向纳税人提供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服务的需要,以达到保证甲方对纳税人申报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和查询、反馈的要求。

四、乙方应按甲方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在纳税人确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可用余额大于申报税款的前提下,从纳税人帐户上即时足额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拖延,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同时对税收资料与税收数据保密,确保税收数据与税收的安全。

五、甲、乙双方应对纳税人相关资料在各自电脑系统中建立纳税档案及申报纳税资料。甲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修改。乙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六、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对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宣传工作。

七、甲、乙双方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与通信正常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各自主管部门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4.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金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

5.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

6.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提取、发放,以及动用工资储备基金发放的工资性支出;

7.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外资企业仍需审批)计提坏帐准备金;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借款利息;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支的工资福利费;

4.筹办费(企业在其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仍需审批)。

(三)市局要求备案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具体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备案事项的不同,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分别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纳税人需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为2个或2个以上的,其报送的备案资料如有雷同可不重复报送,但需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见附件2)“说明”栏中注明在何时办理何种备案时已报送过。

  第六条  备案程序

  备案事项的报送和受理,采取及时报送、即时受理的原则。

(一)备案资料的报送

  对属第四条规定的备案事项范围的并确已发生,事实及金额已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纳税人领取、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并附送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中属影响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备案事项,其资料的报送截止日期原则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二)备案资料的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科具体负责备案资料的受理、内部传递工作。

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受理人员应及时受理并根据第五条规定要求,对照纳税人填制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认真审核附送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受理,并在在备案单中填写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姓名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应督促纳税人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资料的传递

  受理部门自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之日起2日内按照税收管理岗则体系要求,将备案资料传递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备案资料的审查核实

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做好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度后的事后监督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