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鄂地税发〔1994〕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
资源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
资源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问题。《
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事宜。对属于上述减税、免税范围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