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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鄂地税发1994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资源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资源税的减税、免税事宜。对属于上述减税、免税范围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关于征收范围问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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