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关于统一山西省地方电力系统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19 晋国税征发〔1999〕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朔州市、吕梁、临汾地区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
为加强行业
发票管理,决定在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统一使用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票管理
山西省地方电力系统在收取电费时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该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二、发票式样
山西省地方电力系统收取电费的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地电发票)共四种:
即“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居民)”、“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分期付款)”、“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杂项)”、“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非居民)”。各种地电发票全省统一编号(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