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7-01-27 晋国税所发〔199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 转发第二条、第四条、晋国税发[1997]4号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转发第二条、第四条、晋国税发[1997]4号第一条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31号
)《
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国税部门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
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仍按
国税发〔199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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