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01 晋国税所发〔199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支(分)行、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1994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银发(1993)251号《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旧的财务制度规定一律废止。
二、关于三项费用列支管理问题。
(一)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购置的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设施费用,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中心支行信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计入成本。
(二)信用社为了保证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对确属危房的营业用用需要改造、翻修时,经批准,其费用计入修理费。支出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地、市中心支行信合管理部门审批;支出金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农行审批。
(三)为了防止钞币运送过程中被抢被盗案件的发生,确保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