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11-11 鄂地税发〔2002〕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就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
房地产取 得的收入,均应依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内,预缴
土地增值税。其预征比例为:
(一)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依预售收入的0.5%预交
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预售其他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及非普通标准住宅、 别墅、公寓等其他
房地产按2%的比例,依预售收入预交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