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27 武地税发〔2001〕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税收文件的通知》(2010)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
建筑业、
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
建筑业、
房地产业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启用
建筑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和
房地产开发“预收款专用收据”
(一)对
建筑业和
房地产业制印并启用“预收款专用收据”,规范和堵塞
建筑业和
房地产业随意使用各类收据造成税收流失的混乱现象。
(二)
建筑业纳税人和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均应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购买“预收款专用收据”和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预收款专用收据”,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收款专 用收据”而不使用或使用其他收据的,应视同发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和处罚。
(三)
建筑业纳税人收取发包单位工程预付款,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收取购房者的预付款(定金),必须按规定向预付款人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式样附后),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纳税人与发包方结算工程价款,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和购房方结算售 房款时,再按规定向对方开具发票。
二、对纳税人跨区工程、跨区开发项目或跨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实行税收双向控管制度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严格贯彻落实现行税法对
建筑业、
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地点等有关税收政策。
1、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承包的市内跨区工程(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承包的市内跨区工程,应按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转、分包工程营业税款,应按规定向分包人或转包人的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营业税。
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转、分包工程营业税款,应按规定向分包人或转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营业税。
2、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企业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由武汉市
房地产管理局及所属的交易所代征其应纳的营业税。
3、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实行税收双向控管制度的具体规定。
1、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提供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