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27 湘国税函[2005]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6〕39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取消市县两级石油公司(经营部)独立会计主体资格,统一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核算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强税收征管,省局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7月1日(申报期)起至12月31日止,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按1.3%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
第三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以下统称成品油),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为
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人。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不再作为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
第四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原已办理的,可继续保留。
第五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成品油应纳的
增值税,实行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就地预缴,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汇缴办法;销售燃料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纳的
增值税,仍实行就地缴纳。
(一)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通过ERP管理系统汇总当期成品油销售额后,依据规定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期应预缴的
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预缴税额=当期销售额×预征率
(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根据
增值税规定,统一计算当期成品油应纳税额和清算应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清算应缴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预缴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如果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地预缴税额,可结转下期抵缴。
(三)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编制《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成品油经营业务应缴
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下发各地,作为预缴
增值税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预征率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一年一确定。
第七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燃料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处理;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配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