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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办发〔2007〕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渝府发〔2006〕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重庆金融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在重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并以重庆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级机构,是指管理全市范围业务和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担任金融机构市级机构及以上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重庆,对在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