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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5〕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标准化现状

标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矛坚盾,也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我市累计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22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266项、地方标准766项、企业产品标准43762项,一批“重庆标准”异军突起,标准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提升了我市综合竞争力,为助推“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但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水平不高、实施效益不显著、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标准化意识薄弱、人才建设滞后、无标可依、有标不依情况依然存在,标准化作用仍未充分有效发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制度作用;加快迈进质量时代、提升我市开放型经济水平,迫切需要发挥标准的战略引领作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增强标准化工作的动力、活力和效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标准化改革作为提升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

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市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在有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改革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改革分三步走:到2016年年底,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到2018年年底,改变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到2020年年底,新增国际标准20项,累计达到42项;新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00项,累计达到2066项;新增地方标准500项,累计达到1266项;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10000项,培育社会团体标准400项,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改革地方标准。

1.整合精简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有必要强制的,推动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前完成。)

2.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结合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明晰制定范围,推动地方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管理体制。(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2020年前完成。)

3.简化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备案管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4.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市质监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5.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6.加强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提升标委会覆盖率。提高标委会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强化监督考核,严格标委会退出机制。(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5―2020年持续实施。)

(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1.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培育若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2016年12月前完成。)

2.加强团体标准管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积极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2017年完成。)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1.强化企业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提高标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2015―2020年持续实施。)

2.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在全市全面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完成。)

3.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市质监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或参与国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