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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20〕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文件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同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已被新规定替代或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1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抓紧完成文件清理后续工作,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4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14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政发〔1980〕154号)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0〕30号)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52号)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61号)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京政发〔1999〕9号)

  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