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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4〕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六条(激励条件)

  (一)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二)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