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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0〕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2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渝委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重庆少数民族文化是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和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巴渝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辖以来,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取得新的进展,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初见成效,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但是,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总体发展水平仍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围绕我市建设长江上游文化中心的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二、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建设

(一)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围绕2020年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大力推进渝东南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书城、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村文化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健全和完善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将民族地区电影院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2年前达到区县级标准电影院。支持渝东南民族地区建设民族特色博物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民俗)博物馆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力争给渝东南一区四县配送流动舞台车。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普及应用,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全面掌握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加强民族民间文学、民俗文化、民族音乐和舞蹈、民族戏曲、民族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认定制度,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工作。积极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对列入名录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民族特色村寨及古镇的保护。

(三)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出版发行的扶持力度,加快广播电视数字化的整体转换,推动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四)着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八个一”工程建设,打造民族文化亮点。办好中国武陵山民族文化艺术节;创作拍摄一批反映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电视剧;创作编排一批反映少数民族风情的歌舞剧目;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扶持少数民族作家进行文艺创作,编辑出版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丛书;改造和提升重庆市民族博物馆布展水平,规划建设石柱秦良玉纪念馆、秀山花灯民俗博物馆、酉阳土家族摆手舞博物馆、彭水苗族生态博物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渝东南民族地区一批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创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机制,传承一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建设一批少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