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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 渝人社发〔2016〕230号)实施以来,对帮助我市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强化技能培训和提升就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7〕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现就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我市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二、优化就业见习基地设立程序

继续实行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备案制。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见习管理系统)网上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纳入见习管理系统存档。

三、统一就业见习补贴申报主体

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必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申报主体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

四、实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