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9〕35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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