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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07〕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扩大就业、活跃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重庆”为基调,以“降低门槛、减轻负担、保障权益、强化服务、发挥效能”为宗旨,通过深化改革、转变职能、规范行为、强化服务、改善监管、建设市场等途径,消除妨碍我市个体工商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确保个体工商户在环境公平、成本低廉、政策合理、制度规范的条件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与其他经济主体共同发展。

二、政府的职责与个体工商户的权利

(二)政府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公正、透明和安全的经营环境;依法指导、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经营行为;向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政务服务;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援助。

(三)个体工商户在依法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与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的从业机会;依法获取土地、经营场所、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资源;公平地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诚实经营和依法纳税取得正当收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可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

三、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改善监管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取消除法律和法规规定外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个体工商户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引导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开展“高端”创业,以各种形式参与有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服务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研发、咨询和文化产业等。

(五)分类管理,完善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职能。对一般性行业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监管从业过程;对涉及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特殊自然资源开发或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实行审批和监管并重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述原则认真清理审批项目和监管范围,重新界定不同类别的审批项目和监管内容、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六)法律和法规明文规定的前置审批或审查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相应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积极探索以例外前置审批取代普遍前置审批、以并联审批取代逐项审批和以登记备案制取代行政审批制等审批体制改革,条件成熟后及时在部分区域、领域开展试点。

(七)对于依法必须实行从业者数量限制的行业,应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从业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确保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禁止设置限制性或歧视性条件,排斥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竞争。

(八)探索“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许”制度。对于依法确需前置审批或审查的行业和领域,审批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凡无法定理由超过时限未办结的,视为批准。

(九)推行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各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能,做到公开执法、透明执法和规范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公平。

(十)遵循“宽严有度”原则,改善监管方式。对首次违规、情节较轻的个体工商户,以劝诫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行为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个体工商户,则依法处理,坚决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

(十一)完善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理结构。鼓励个体工商户成立自律组织,制定业内经营行为自律规范,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组织的管理,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减轻个体工商户从业负担

(十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库区移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外出务工回乡农民,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十三)合理设定税赋调整频次。对实行定期定额税赋的个体工商户,其税额按“一年一确认”、“三年一调整”的原则计算和征收。每次调整幅度应合理参考同期经济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并抵扣同期物价指数。个体工商户在年度经营中出现营业额明显下降甚至亏损,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允许调减税额。对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大力推行电话报税、银行扣税等申报纳税方式,合理简并征期。

(十四)对个体工商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行分类管理。除委托检验外,其他检验不再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各级地方财政应保证检验所需经费。因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复检发生的费用,原检验结果正确的,由个体工商户承担费用;原检验结果错误的,由原检验机构承担费用。

(十五)暂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收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应事前公示,做到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安排,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