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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带动农户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中坚力量。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全市农业现代化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和“一统三化两转变”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目标,不断提升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龙头企业规模实力明显增强。培育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000家以上,实现年销售收入3500亿元以上,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350万户以上。

――龙头企业加工能力明显提升。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条,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产值,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林牧渔总产值之比达到2.5∶1左右。

――农业标准化进程明显加快。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食品类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新培育地理标志产品30个、市级以上名特优农产品400个。

二、工作重点

(三)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打破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多渠道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合资经营、并购重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通过行业兼并、重组等方式联合经营,发展成为大型龙头企业。引导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成长型龙头企业通过强化现代企业管理,健全市场营销网络,推进规模化发展、品牌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重点抓好畜牧、蔬菜、柑橘、中药材、蚕桑等优势产业企业集群发展,形成种养、加工、销售联接紧密且配套完善的产业体系。

(四)提升农产品加工能力。支持龙头企业改善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包装等设施装备,推进蔬菜、果品、水产品、花卉、茶叶等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以畜牧、蔬菜、柑橘、中药材、蚕桑等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资源整合等方式,每个产业培育2―3家行业集中度高、产业链条长、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加工企业。引导大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配套先进工艺设备,推进精细生产、深度加工和系列开发,提升产品档次,增强市场影响力。

(五)加快加工原料基地建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粮油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以荣昌、黔江、长寿、合川等区县为重点的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以南川、大足、梁平等区县为重点的1000万亩优质粮油示范区,以潼南、涪陵、武隆等区县为重点的1100万亩鲜销、加工及高山蔬菜产业区,以江津至巫山长江沿线为重点的300万亩优质柑橘产业带,以涪陵、黔江、奉节等区县为重点的150万亩高效蚕桑基地,确保农产品加工原料有效供给。

(六)推进标准化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制定种植、养殖基地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推进龙头企业开展粮油示范基地、特色经果标准化示范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产业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平台。推进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对农业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鼓励科研院所或科技人员以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研合作,加快自主创新,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实施农业科技、技改贴息、高新技术等项目,尤其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

(八)培育农产品自主品牌。推进龙头企业加强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支持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申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对通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推进出口型龙头企业品牌创建,支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推进农产品出口由贴牌向自主品牌转变。对获得境外注册的龙头企业,给予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九)建设农产品流通市场。加快建设区域性蔬菜、果品、畜产品等产地专业批发市场,重点建设鲜销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支持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采购中心,发展连锁店、直销店和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推进主城冷链集散中心、区县冷链配结点、产地冷冻库及集配中心建设,打造长江上游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广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餐对接”“农厂对接”等农产品直销模式。相关专项资金向建立农产品直销店和冷链物流设施的企业倾斜。

(十)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积极发展蔬菜、生猪、柑橘、蚕桑等出口优势产业。到2017年,全市力争建成3―5个年出口额超过1亿元的产业聚集区。引导龙头企业以输出设备、生产技术、直接投资等方式,到境外发展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有实力的出口龙头企业到进口国设立贸易营销机构,加快对外出口。

(十一)加大龙头企业引进培育力度。引导外商投资从农产品加工领域向农业产业化产前和产后领域延伸,支持外商采取独资、合资、租赁、承包、收购等方式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鼓励外商投资新技术开发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从市外引进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核心竞争能力强的种植、养殖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大型流通企业,不断提高标准化种养水平,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十二)培育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培育发展为“三农”服务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业担保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货币信贷政策,支农再贷款优先满足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发展需求,对“三农”信贷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十三)加强农业产业化人才培养。鼓励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开展培训,培养一支理念新、眼界宽、懂管理、善经营的优秀企业家队伍。龙头企业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加强对农民合作社领头人、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强化农民职业技能、农业实用技术和农业标准知识培训,培养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

(十四)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行“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公司+农业微型企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进发展订单农业,明确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促进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业微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农资、购销等多种服务,建立稳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基地农户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参与加工和销售环节利润分享。支持龙头企业参股农民合作社,加大基地建设投入,带动标准化生产,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三、政策措施

(十五)加大财税支持。不断增加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整合农业、林业、扶贫、中小企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市场营销等环节的支持。安排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加大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信贷贴息、出口信用保险和前期费用资助额度。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的引导性作用。民族自治地区龙头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可叠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食品类加工且符合规定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017年前全额补助企业。

(十六)加大金融扶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通过设立自助机具设备、流动服务网点等多种方式,对乡镇及村提供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逐步做大“三农”信贷规模。引导商业银行开展龙头企业存贷、应收账款、仓单等抵押和保单质押,土地附着物、产出物等抵押或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种植养殖企业发放15万元以内小额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市财政给予1%的奖励。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加快涉农担保公司发展,完善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担保体系,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能力。积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担保、互保、联保等多种担保模式,增强融资能力。在现有政策性保险基础上,积极稳妥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将龙头企业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范围。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监管,合理控制担保及保险费率。扩大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品种,开展以畜禽、蔬菜、果品、水产品等为主的农产品远期交易。

(十七)清理规范收费。继续清理涉及龙头企业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已经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金融机构不得向龙头企业违规收取承诺费、咨询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等。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种植、养殖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十八)分类保障用地。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在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扶持政策。龙头企业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执行。支持龙头企业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承包土地向龙头企业适度集中。鼓励龙头企业以“先建后补”“以补促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将土地整治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机结合。

四、加强领导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强化领导,抓紧制定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龙头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落实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建立协调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供销总社、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二十一)加强指导服务。农业部门要建立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健全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完善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信息。发挥龙头企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附件

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

(共121家)


观音桥农贸市场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

重庆红蜻蜓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

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钱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正大有限公司

涪陵榨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