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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1年7月1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2021年5月31日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并延长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2026年5月31日

第八条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修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删除第三项“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22〕29号规定近两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资金支持方向做了部分调整,原办法已不完全适用。为满足资金管理需求,推进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优化整合,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请结合引用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局,各有关外债项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等文件规定,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6月10日



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外债项目管理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山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中,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的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经费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资金由省应急厅负责; 山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基金、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防范金由省国资委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用于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相应权重根据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业务开展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中央与省级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将中央及省级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三)“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方面。对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超赔风险补偿,对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发放力度,合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年度预拨省级预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

(四)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方面。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