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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2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8]3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地税营[1998]54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8〕320号

海关总署:
近接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北京海关对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技术提成费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报告》(京经贸资字[1997]959号),反映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进口环节的有关税收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进口环节只对货物即有形动产征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的技术提成费,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不是有形动产,因此,不征收增值税